国务院近日出台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企业有必要了解相关的规定,以便运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条例》对中小企业有哪些意义?
《条例》出台有利于增强促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条例》分别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禁止变相拖欠、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公示拖欠款项信息、建立健全投诉和监督评价机制、明确迟延支付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什么样的企业属于《条例》中所述的受保护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认定可以查看2011年国家工信部等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中对农、林、牧、渔等15个行业及其他未列明的行业的企业,以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为依据,对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划分。
例如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我们的大部分企业属于中小企业。
《条例》中还规定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企业类型认定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认定企业类型以签订合同时为准,中小企业在签约时应主动告知对方企业类型。
三、《条例》规范中小企业与所有市场主体之间的款项吗?
《条例》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大企业是指除前述中小企业之外的企业。
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支付给中小企业的款项并不适用《条例》。
四、《条例》 对于付款期限是如何 规定 的 ?
《条例》分类进行了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对于需要结算的,《条例》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五、对于利用验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六、《条例》在防范 变相拖欠 账款方面有哪些规定?
1、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2、规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3、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还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的,即有约定的按约定。
七、拖延中小企业款项的,逾期利息怎么算?
《条例》首先尊重双方的约定,但规定了最低的逾期利率。具体为,规定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基于双方的地位关系,有部分合同不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小企业可以运用以上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
八、《条例》对中小企业遇到拖欠款项时提供哪些救济途径?
《条例》建立了投诉制度,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处理结果需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还将受到失信惩戒。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还可能受到相应的处分。